近年来,威胁航空安全行为频发,有的造成较大损失。对此类行为的防范,《北京公约》做出了专门规定。我国是公约缔约国,有善意履行公约之义务。将国际公约中对于威胁罪的规定与我国现有规定进行对比,可以发现我国对威胁航空安全行为的法律制裁存在刑法无法适用和行政法不能很好规制的问题,且与公约规定衔接不足,因此有必要增设威胁航空安全罪。在对此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后,采取了构成要件说的观点,并对此罪保护法益进行论证,得出应将此罪置于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一节二百九十一条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