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特点,因此在司法审查中也需要坚持双重审查的司法审查原则。本论文拟通过法价值视域对“A县某鹏金属精密铸造厂诉A县人民政府搬迁行政协议案”进行研究,分析双重审查原则的法学基础和司法实践的必需性,指出该原则适用于行政协议审查所蕴含的法价值。并探讨双重审查原则存在的行政本位审查逻辑不能满足人民利益、协议有效性审查缺失有损公正、有效性与合法性审查未协调运作的司法适用现状,可以采用厘清合法性审查的逻辑、明确协议有效性的审查、实际融通有效性与合法性审查的方法完善,希冀以此实现该原则的真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