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关系":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其他关系,由此构成了回避事由的关系基础。本文通过对回避制度的事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在法条的基础上进行糅合,根据其刚性与可裁量性的内在性质对回避事由重新进行了亲缘关系、法缘关系、利缘关系、情缘关系的分类,试图得出一个在理论中较为合理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范围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