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地方立法,经历了萌芽、探索、发展、繁荣四个时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表现在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法制化和系统化;构建了完善的行政保护体制。但形式内容的单质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空虚化、施行的边缘化等问题值得关注。新时代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需要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初衷,站在文化自信的时代制高点,维护文化多样性。此外,还应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实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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