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是对犯罪事实进行型构和评价的工具,其目标是从纷繁的事实中找寻出具有刑法规范价值的因素,刑事证明标准用来测量这些因素是否违反规范,以及违反规范程度的规格。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证明标准具有不同的指引功能。阶层性犯罪构成体系使得待证对象得以类型化,并具有层层推进的逻辑演绎功能,不仅规制了犯罪是否成立的思考路径,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明标准更加周延、合理,更具实质意义。以阶层性犯罪构成体系为指引,有利于实现"主观性"证明标准研究的再推进,为主观性证据的证明提供制度空间和逻辑基础,也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层次化"标准的含义,为辩方寻找出罪路径提供一种方向指引,还有利于实现"进阶式"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中的有所侧重,增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实现刑事证明标准的指引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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