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各州的中小学校长资格认证制度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至今已经趋于完备。各州已经将该制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形成了正式的法规,并有一半以上的州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担任中小学校长必须取得校长资格证书"。州教育厅作为校长资格认证的主体,通过认证校长准备项目和制定校长资格认证标准来保证校长质量。较为严格的实体要件要求和清晰的程序要件说明为美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同时,多元的资格认证路径和资格证书更新制度作为配套措施进一步保证了该制度的高效执行。从法学视角看,该制度亦是对现代行政理念"平衡论"的实践,即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行政权力范围,另一方面鼓励政府积极行政,通过合法行使行政权来保障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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