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合并控制事前强制申报标准主要是基于年度营业额。问题是,在数据驱动市场中,初创企业价值并非总是体现在营业额上,而是来源于市场上的潜在重要性。当成熟企业巨资收购初创企业时,初创企业往往尚一贫如洗,导致其不会触发并购审查,现有申报标准无法适用。因此,竞争执法机构有必要适当调整申报标准机制,引入交易价值门槛,使其成为监管数字化经济的合适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