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学界普遍认为较高级的人工智能有能力生成满足独创性的高度标准的成果。随着作品的版权保护对“作者个性”的要求逐渐降低以及“受众反应标准”的引入,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应可以满足著作权保护的“独”的标准。以文字作品生成为例,人工智能对生成成果“独”的贡献体现在甄选材料、归纳总结、预判结论、情感模拟、谋篇布局、遣词造句等方面,其他人类主体贡献了创作动机、目的、情感、审美和创作的社会意义等。另外,建议用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生成成果,并根据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以及人工智能本身在成果生成过程中贡献的大小等合理分享权利,分配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