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利用订单系统漏洞侵财行为的定性存在诈骗罪说与盗窃罪说的争论。诈骗罪说的观点有待商榷,盗窃罪说的观点也需修正。系统背后的人能够被骗只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欺骗行为的阙如可以直接否定诈骗罪的构成。系统通过既定的条件判断规则执行“人”的同意时,并非总能把不符合“人”的意志的财产转移行为排除出去。行为人在明知系统存在同意漏洞后,利用该漏洞实现财产转移的行为,实质上违背了被害人意志,自动交易系统就变成了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场更能准确评价该类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