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约专车服务系互联网技术与出租业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其特定的交易模式构建起乘客新的交易信赖,能够实现对社会出行资源有效配置和满足乘客多元消费需求之目标。网约平台实践中存在的重资产与轻资产两种运营模式,均在网约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网约平台为承运人,司机不具承运人地位。故应强化网约平台的承运条件保障义务、承运目的实现义务以及安全保障等义务;应强化对网约平台单方拟定的格式服务协议之规制;应承认网约服务中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实现对乘客权益的有效保护。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