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并在《监察法》中得以贯彻,这一原则规定既是对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反腐败全覆盖的成果确认,亦是监察权独立行使发挥监察功能与践行监察使命的制度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原则要求监察委员会遵循依法履职、独立行使、内部分工监督和外部制约配合的法治运行模式。保障监察权独立行使实现监察法治,不仅需要法治理论的支撑,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细化设计,完善监察权独立行使的运行机制。具体而言,需要清晰界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与人大监督的辩证关系问题;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构合署办公引发的国家监察权与党的监察权合二为一的权力行使方式问题;明晰监察权与检察权、审判权各个权力独立行使的边界衔接问题;妥当处理监察权与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行使之间的配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