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制于传统证据法“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理论的惯性思维,又困惑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难抉择,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混乱。借鉴证据禁止理论,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是关于证据使用禁止的问题,属于证据能力的范畴,二者的界限应当以程序正义和实体真实两个面向作为实质解释的基准,进而分别引申出四个判断规则—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在具体判断方法上,遵循从形式到实质阶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坚持“形式—实质”阶层式鉴别法,先从形式上判断证据取得在来源、过程、结果三个方面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先判定属于瑕疵证据,再进一步根据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自愿性规则进行实质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