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法院应该是主责者之一,而非仅是参与者的辅助角色。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社会矛盾化解的最末端,想要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管理的作用,应该将其功能定位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上,从而形成纠纷解决与纠纷预防的功能互补。

  • 单位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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