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清律例》中,"略人略卖人律"对拐卖人口的行为做了详尽规定,并且在这条律文的增修条例中,有诸多针对川贵一带禁止拐卖妇人的规定,虽对此些行为有"为首者,立斩""窝隐川贩,斩立决"的严厉处罚,但川贵一带拐案依旧频发。《巴县档案》所记载的拐卖妇人案件展现了清代四川地区的文化、法律与社会背景的同时,也凸显出制度性安排对法律权威的消解和清代法律规定与实际社会生活之间的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