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保护民刑之间的脱节表现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被认定为商标犯罪、民刑之间的责任“倒挂”以及刑法不规制的商标侵权被变相地纳入刑法规制,使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成为一种“口袋罪”。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在商标犯罪的认定中,或是忽略了是否存在商标侵权,或是认为任意类型的商标侵权均可成为商标犯罪的成立前提,或是忽略了所侵犯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商标保护民刑之间衔接的基本准则应当是,商标犯罪的成立应以“双相同”商标侵权的存在为前提,商标犯罪的认定应贯彻商标法对囤积商标的治理精神。为此,应以商标侵权抗辩与商标使用为过滤规则,判定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成立前提的“双相同”商标侵权;排除未用于“双相同”商标侵权的行为成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囤积商标侵权的场合,应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