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占有重要地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成为庭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频频遇阻,重要原因之一在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机制存在问题,如证明责任主体颠倒、证明标准降低、证明方式与证明标准混淆等。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转变理念,进一步明确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主体、证明方式、证明标准,并推行取证留痕制度,强化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