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危险现实化评价基准的因果力比较规则,旨在弥补因果流程通常性规则的不足,以妥当评价相互独立的复数物理性危险直接现实化的事例。在内在根据上,因果力比较规则归责效果的实现,以承认构成要件结果的抽象化为前提;将结果归责于单独即可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因果力较大的行为,旨在协调自我负责原理与风险确证原理之间的冲突。在外在界限上,将结果归责于不具有共犯关系的复数行为是例外,需要具备特殊规定。在比较标准上,归责层面的结果是体现法益状态恶化的抽象结果,应结合法益状态恶化的程度进行因果力比较。在涉及死亡结果时,应区分死亡结果的根据和死亡结果的表现形式,唯有“死因”造成的损伤程度足以导致死亡结果时,才能肯定行为具有较大因果力。适用因果力比较规则时应避免相应误区;应通过拟制共犯或设置客观处罚条件等立法方式,弥补相应的处罚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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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