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比例原则的范式转型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认识其起源与性质。在规范论视角下,比例原则并非起源于公法,其虽然被“发明”于二战后的宪法领域,却可被“发现”于颁布之初的《德国民法典》。比例原则亦非规范层面的原则,而是处于原则/规则分类之外的、旨在指导规范适用的后设规范。基于正义理念,无论是单个法律规范还是规范综合体中的权利义务分配方案,均应具有合比例性,这是比例原则的效力基础。合比例方案由何者权衡作出,是不同层级法律规范中权力分配的结果。私法规范包括国家立法与私人规范,比例原则主要被用于约束前者,于后者仅在私人自治过度与不及之处发挥最后手段的功能。比例原则可以作为禁止权利滥用条款之补充并指导其适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