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但司法实践对非法贩卖此类精神药品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刑法》第357条的语言表述并未否定精神药品的药品属性,毒品犯罪的保护法益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精神药品都是毒品,只有危害不特定人的身体健康及相关社会利益才能认定为毒品。“国家规定管制”限定了精神药品类毒品的范围,《增补目录》也应包含在内。法院为了限制毒品犯罪成立而采取的“去向限制论”和“目的限制论”,均不能合理限定处罚范围,非法贩卖管制精神药品的行为定性应区分为三种情形。首先,依据“去向/数量限制论”,贩卖大量管制精神药品或者流向吸毒人员、毒品市场,应成立贩卖毒品罪。其次,妨害药品管理罪是非法经营罪的特别法条,多次贩卖给普通患者少量进出口相关的管制精神药品,才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最后,多次贩卖给普通患者少量非进出口相关的管制精神药品,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但其法定刑受到贩卖毒品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双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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