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新《食品安全法》虽确立了"社会共治"原则,但主体间身份异化、话语疏离,呈现出保守与自限的姿态。同时,"共治"面临着多种食品安全风险、获取信息渠道有限、社会监督匮乏等困境。"共治"阈内,协同是权利(力)配置、利益平衡的一种集体行动和主体间增效性交往。在域外考察与逻辑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制度信赖、信息共享、伦理教育、法律治理等集体设计而形成的规范化"协同",实质是一种契约之治,即利益相关者从"理性人"身份到"市场人"契约,优化配置权利(力)资源,妥当限缩"共治"成本与主体间的任性空间,使"协同"整体进阶,进一步凸显食品安全共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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