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民间融资的蓬勃兴起使民间借贷领域的刑民交叉案件呈"井喷"态势,其中,较为普遍的当属涉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实践中,对该类纠纷主合同效力的讨论一直有之,也众说纷纭,但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却仅仅停留在传统的"万能"规则之上,即"主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只要担保合同不符合无效之情形,亦当然有效"。文章旨在通过对现有的涉非法集资犯罪之民间借贷主合同效力进行分析,提出应结合债权人的主观因素来认定借贷合同效力的"多数有效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主从合同效力并不具有必然性,担保合同的效力需要以主合同效力为前提,并在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所涉罪名及抵押物的性质下,充分考量担保人或债权人的主观认知予以综合认定。唯有如此,方能让善意者的善意有处安放,让民法精神得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