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检察机关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定位与争论,引人关注。何以称"第一",其"责任"又是哪种意义上的责任?显然,这一问题并非只有一种答案。一、时序意义上的"第一"?"第一"是序数词,有"第一",自然有"第二""第三"乃至"第N"。如果在序列上检察机关是"第一",这个"第一"的排序依据是什么呢?从刑事诉讼流程看,首先是立案,其次是侦查,再次是审查起诉,然后是审判,最后是执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流程的时间顺序上,只有自侦案件的立案在时序上是"第一"。从防范冤错案件角度看,侦查机关是第一责任人,这是因为刑事立案具有防止轻易启动侦查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因此,防止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岂止检察机关,也有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然而三者并列"第一"就无法凸显"第一"了。由此得出结论:这里的"第一"并非时序意义上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