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的旅游权利是指残疾人无障碍地参与旅游活动的权利,它既是残疾人人权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旅游权利平等和公正内在价值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人权和社会权属性。残疾人旅游权利的首要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应当祛除残疾人享有和行使旅游权利的物理和社会阻隔,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这三方面为残疾人旅游从应有权利转换为法律权利,并最终形成实有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国家保护残疾人旅游权利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同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尊重、关心、理解和支持残疾人旅游事业发展的社会责任是国家保障残疾人旅游权利的有力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