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西方自由主义者的权利理念不同,孟子更多的是从社会道德实践和儒家群己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人的权利,强调人在道德层面上享有人之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国家统治者必须依照道德的原则来保障人的生存权、财产权等。具体而言,孟子的权利理念包含了四个维度的要义:在生命权利的维度上,孟子认为道德缘起于对生命的"不忍人之心",道德并不是对生命的压抑,而是对生命的保全和促进;在财产权利的维度上,孟子认为"欲贵者,人之同心也",肯定了人之财产权的正当性,同时强调必须确保财产获取的道德性;在自由权利的维度上,孟子认为自由是人在道德、法律体系内不受干涉的一种存在状态,它兼具道德自由与法律自由的双重意味;在平等权利的维度上,孟子肯定了人是道德挺立的"大丈夫",强调人皆享有平等的人格与尊严。孟子的权利理念虽然与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利理念存在差异,但是也为诠释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有益的解释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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