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术界,数据权制度是否应当建立、如何建立均尚无定论,但日前国务院提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似乎已经明确将知识产权化作为数据权立法方向。基于数据和部分知识产权均与信息保护密不可分的相同点,本文认为参考知识产权立法模式进行数据确权的立法方向是可行的,并探索性地提出参考专利“专用权+特别赋权+公共利益限制”的立法框架来进行数据确权,参考商业秘密“合理保密措施为法定保护前提”的具体权能设置模式,对数据权增加“权利人采取合理手段实际控制数据”作为获得数据权保护的法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