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能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后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仍然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那么反悔权将变得毫无意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0规则规定,被告人撤回的有罪答辩,或者在与控方进行答辩讨论过程中作出的陈述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可以在后续的程序中用来反对被告人。410规则的启迪对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序运行、控辩协商中双方的坦诚沟通以及司法权威的维护都有重要意义。410规则在我国的引入尽管会面临一些障碍,但都是可以克服的。我国引入410规则需要注意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不能允许被告人放弃410规则赋予的权利来促成控辩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