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血亲亲子身份的推定具有法定性,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它既具有克服证明亲子关系困难的功能,又是整体建构亲子身份确认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石。传统亲子法对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的推定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当代亲子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本位,使亲子身份推定的传统法基础发生裂变。在婚姻关系之外,法律对于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适用与前者相同的亲子身份推定规则,还可依亲子身份占有或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推定子女法律上的父亲。亲子身份的法律推定具有可反驳性,对亲子身份的否认是实现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救济途径,是对亲子身份推定的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在否认权人范围、否认权存续期间等方面仍留有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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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