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宁政办规发[201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参保职工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综合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