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纽约公约》第5条存在授权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争论,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及宗旨解释等方法,其应被理解为授权性条款,执行地法院享有对已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自由裁量权。从美国法院的实践来看,美国在肯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秉持审慎态度,原则上拒绝承认和执行已撤销裁决。但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时又有一定灵活性,根据个案谨慎把握例外情形,将例外标准定为原判决明显违反公平正义。建议我国结合国情和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合理借鉴美国法院的做法,转变绝对不予承认和执行被撤销仲裁裁决的态度,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