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报刊等对该免责条款的解读和讨论很多,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免罚的前提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二是不知道食品不合格,三是有合法来源。但就如何适用以及如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