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保约谈是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的新型治理措施,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环保约谈制度在环境立法中不断演变,并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由于实践中行政约谈与督察约谈这两类约谈措施实施主体、程序具有高度相似性,使得在制度构建时较少区分约谈措施的法律性质,导致了不同约谈措施的混用。在环保约谈制度构建中,各地规范约谈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其对督察约谈制度的处理方式,也呈现出单行、融合与衔接三种模式。行政约谈与督察约谈分属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体系,两个体系应相互衔接又相互独立。建议规范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以衔接模式进行构建,与督察约谈衔接的同时,保留党内法规规范督察约谈制度的空间,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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