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信息规制的运用主要是指确立了以消费者知情权和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为核心内容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囿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局限性,信息规制的运用面临无法引导产品危害信息科学披露、无法解决新型产品价格信息误导、无法应对产品突出特征信息被掩盖的困境,其成因是经营者在披露产品信息时利用了消费者有限的认知能力和自制力或者使其处于不利的决策情境。对此,可通过革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中信息规制的运用予以破解,从而达到矫正市场失灵、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高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自制力、改善消费者所处决策情境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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