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有关多式联运责任的法律制度分别规定于《海商法》与《合同法》中,两部法律中相关责任制度的规定不仅没有专门的归责原则条款,且在货损不定域情况下,两部法律的规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也不同。鉴于我国《海商法》正拟修订,为应对多式联运发展的需要,顺应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度的法律发展趋势,建议修改后的《海商法》在多式联运责任制度上,应将原有的"修正的网状责任制"修改为"最小的网状责任制",以扩大《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便于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增强我国运输法律的区域性影响力;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修改,主要针对在不定域货损下,加入统一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