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确解释法律需要多种方法的运用。然而,一些人对依法办事之"法"的理解过于狭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仅仅视法律规定为"法",把文义解释当成唯一的解释方法。遗忘法律的体系性以及与文义解释紧密关联的体系解释的重要性;助长传统的辩证思维、整体思维的固有缺陷;出现打着"依法""合法"旗帜的错误、机械适用;导致法治中国建设所需要的法治思维难以形成。由于法律是体系性的存在,因而对法律的恰当的理解、解释和运用,离不开体系思维以及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这不仅是法治逻辑的内在要求,也是正确塑造法治思维的必要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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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