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独立保函司法解释"适应了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发展的国际性、时代性需求,但从其出台至今的周期性司法实践看来,司法机关对保函的独立性认定问题,仍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分歧明显。独立担保制度产生于欧美发达国家,早期独立担保项下规则适用的基本向度均与欧美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下的商事发展需求相关。在资本主义目的因子的驱动下,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认定标准各异。中国司法对独立保函的独立性认定思路应以"一带一路"倡议需求为导向,参见域外"重实质轻形式"的历史性成果,对"单据""基础合同""从属性条款"等争议问题明确定位,采用宽松认定的基本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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