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存在矛盾的问题由来已久,国际方面为解决该矛盾在《1993年关于海上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第十五条关于公约的冲突中规定:"对于规定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本公约的任何条款不能影响其适用"。这也意味着当二者产生冲突时,船舶优先权应当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让步。虽然我国《海商法》第三十条也有类似规定,但是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海事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仍持有不同的见解,因此对该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文章通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寻求合理的解决之道。

  • 单位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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