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虽然确立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其证明标准问题尚未厘清。行政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确凿"的"一元化"证明标准忽视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分层,导致司法实践证明活动过程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的审查、待证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困境。根据诠释学循环理论,结合证明度的分层对举证责任进行阶段化改造。首先基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价值目标确立一个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然后在该标准下,对环境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行政机关违法作为事实或不作为事实、其他程序性事实五个方面层层递进进行格次划分处理,得到一个最佳的概率范围,从而实现环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递进式的构建。

  • 单位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