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不仅是战略资源,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数据权益是未来法律修改的重要内容,而数据信用是数字经济的基础,亟需法律保护。"流量黑灰产"的恶意刷量行为破坏了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亟需刑法规制。但是,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在应对"流量黑灰产"时都存在入罪漏洞,难以有效遏制数据造假产业链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立足于打击工业时代的犯罪,在应对网络空间乱象时明显不足,因而,增设"妨害数据信用罪"是维护数字经济基础秩序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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