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所论述的主题是一个管理学和法学的交叉课题。本文作者对管理学界的同志们提出一个建议,是否可以将管理学的研究对象认定为"组织"?本文作者同时也对法学界的同志们提出一个建议,是否可以将法的基本分类划分为属地法和属人法。然后将属人法中的"多方属人法"命名为"组织法"?并且将"组织法"这个概念,作为宪法、宪法性法律(大部分)、国际法、公司法、社团法的共同上位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