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期间正式提出“国际海底”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深海勘探技术发展迅速,国际海底资源的开发已逐渐具备可操作性,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将勘探深海资源作为一项新兴产业。为维护国际海底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人类共同继承原则,即“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归全人类共同所有,任何国家对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均不享有所有权,各承包主体仅可取得排他性使用权并享有收益权。因此,世界各国在开展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时,均需遵守国际法相关规定,以人类共同继承原则为基础进行深海活动。理清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属问题,有利于维护国际海底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全人类在“区域”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取利益,也可为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更好地承担责任和义务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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