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森林资源在我国的森林资源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面临着管护人员流失、资源利用效率不足等问题,不利于森林生态的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进行创设性补充,国有森林资源托管是将国有森林资源委托给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的经营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自然资源出让、承包等方式存在区别。通过明确其法律性质以及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为国有森林资源托管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