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学界对于血液致害的侵权责任存在截然不同的解读。血液不是产品,也不是准产品。在第59条下血液与医疗产品适用相同的侵权判定规则,但血液并不因此准用整套产品责任规则。血液致害的侵权规则设定,在根本上是政策考量与抉择问题。若将损害的救济与预防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则对血液致害适用严格责任具有正当性。第59条所称血液"不合格",应解释为只要造成损害即可成立,且责任认定中排除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此种极为严厉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对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公,但在风险分散性社会化救济机制有效建立起来之前,这是实现受害者救济这一必须完成之目标的无奈选择。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