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绩效考核的终极目标是提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效果的信用程度,从而建立起一种有信用的司法。为客观、科学发现信用司法建设路径,基于全国法院1988-2017年30年的司法数据资料,采用因素分析、回归分析方法,客观检验了法官绩效考核办法中有关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方面指标设计的有效性和计算标准的正确性。经检验,办案数量、办案效率指标的创设有助于法官绩效考核目的实现,但其计算标准的科学性存疑;办案质量指标设计未区分案件性质、类型的不同情形而将改判率、发回率均设定为负向指标,其正确性明显存疑;办案效果指标设计存有矛盾。基此,根据统计分析检验结论,从司法效率信用建设角度,科学测定了6个据以计算司法效率指标的权重,在此基础上客观提出司法效率指标计算标准;从司法公正信用建设角度,提出办案质量考核仅计算行政再审改判率、民商事再审改判率2个指标即可;从司法效果信用建设角度,提出办案效果考核仅计算民商事一审调解率1个指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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