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本身自治性、民间性、经济性和准司法性等优点在国际商事贸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和司法监督的一些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特色,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和解决"仲裁庭超裁"的解释过宽的弊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