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文本表述暗示了公民政治权利二分为政治权利能力和政治行为能力。而政治能力二分既存在与政治自由平等之错位,又在规范原理及正义性上存在与政治自由平等之暗合。若宪法昭示此二分而明确写入"政治权利能力"与"政治行为能力",则可以起到消弭文本冲突、保证宪法体系逻辑自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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