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现阶段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存在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负担大等问题,分析举例了已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炸事故案例所带来的危害和给爆破作业单位造成的经济负担,结合《“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对民爆行业发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新要求,从民爆行业本质安全角度出发,认为取消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比较可行,因此建议公安部在修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标准时,能对6.2.2.1“a)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这一项要求做出修改或者取消,以期完善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减轻安全监管部门的负担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加有利于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