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人与被告都拥有国家强制力作为有力的支撑,且最终指向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方式有待重新思考与建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承担举证项目的冗杂加之行政机关证明责任规定的空缺导致实践中的困境屡屡凸显,亟须立法上的完善与责任分配规则的进一步考量。为使行政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更具合理性,拟从“双阶构造”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归位视角探讨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和灵活流动,在“双阶构造”程序中建构“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理清“诉前程序”涉及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和诉讼阶段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