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目前已成为最具争议性的条款之一。近年来,投资者以东道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为由索赔的案件迅速增加,而且不少索赔案件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从而置东道国于被动不利的境地。对此,缔约国可以通过在条约中对公平公正待遇加以定义,或对其适用范围加以限制,或对其适用的例外情况加以规定等方式,给公平公正待遇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南,限制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时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将公平公正待遇排除在可仲裁事项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