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德(日)量刑基准理论貌合神离,二律背反问题在中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下难以展开。"点之下论"较之"幅的理论"和"点周围论"更具合理性,但它也存在缺陷,需要修正:应当在不违背公众法正义感情的前提下,以预防的必要性不大或无为由而对被告人减免刑罚。刑罚目的本身并不背反,应当以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一般预防不是量刑阶段的刑罚目的。对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是研究二律背反现象的先决条件。普遍正义是量刑的不成文原则,应当得到遵守,否则就篡改了国民(立法者)的意志。刑罚目的的确立需要转变国家本位思想,由国家与公众达成共识。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