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谈判中,国家间权力不对称的情况普遍存在,弱势国家在与强势国家进行谈判时,通常借助结构性权力来实现其利益诉求。结构性权力既表现为行为体通过“结构”对特定行为体施加间接影响,又表现为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结构性权力的大小由行为体所处的结构位置,及其与其他行为体的互动时机和互动支点所决定。在谈判网络中,行为体间互动产生的影响表现为相互增强、掣肘或制衡。在谈判过程中,认同和利益的改变决定了结构性权力的位移属性,使得中小型国家在与大国进行博弈时拥有了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德国的权力地位、历史文化、外交网络和决策机制,决定其在与大国进行谈判和博弈时需要诉诸结构性权力。在德国统一、《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和“北溪-2”项目的谈判过程中,德国政府以博弈各方的内在互动关系为结构杠杆,试图通过优化自身结构位置来影响谈判的过程与结果。谈判情境的变化、行为体结构位置的优劣、软硬权力或权威的增减均会影响结构性权力的效力。德国与大国博弈时所遵循的权力逻辑,为评判复杂谈判中国家的外交行为及其对国际格局的影响提供了借鉴。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